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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要求
2002 年 10 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 2002 〕 62 号),在北京、青岛、杭州、深圳开展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形成了各自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显著效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2003 年 10 月四部门决定扩大试点,又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扩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的通知》(国信办〔 2003 〕 47 号),新增上海市、浙江省、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作为试点城市和试点省。希望通过第二轮试点,有目的、有重点地扩大信息交换部门,增加交换内容,探索以省为单位的信息交换模式和机制,为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开展进一步探索。
2005 年 10 月,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广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应用,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 2005 〕 10 号)。
易达讯公司作为前期试点工作的参与单位之一,在国信办的领导下,作为专家单位参与编制《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要求》的编制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
- 制定共享内容
- 制定总体框架
- 制定交换模式
- 制定共享指标项
- 制定交换流程
- 制定比对流程
- 制定系统建设规范
- 制定管理规测
- 制定数据交换规范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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